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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5-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学生会是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院级学生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和引导学校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发挥作为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常渠道,收集、听取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本会承认《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宁波市学生联合会章程》,支持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宁波市学生联合会工作,并为其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目标是以促进文化交流、活跃校园气氛、维护同学权益为己任,不断提高组织活力、魅力和凝聚力,使本会成为具有卓越影响力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七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为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组织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

(三)刻苦学习,认真工作,锐意进取,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具体选拔规则可参考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代表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七条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最高权力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学生会主席团设立执行主席1名,实行主席轮值制度。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监督各学院学生会、本会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节秘书长、执行主席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设秘书长1名,由院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由学生会聘请;秘书长负责与学校各部门协调,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条执行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会议,牵头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院学生会与各部门的关系;

(三)指导、监督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与建议,对不合格情况要提请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四)筹备召开下届学代会,向学代会作工作报告。

第三节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部门是学生会下属机构,实行负责人制。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人至30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每个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三条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外,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学院学生会由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第三十五条院级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院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应参考本章程制定。

第三十八条院学生会要积极配合并动员同学的力量来支持校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会议,保留会议意见并汇报至校级学生会处。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挂科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实行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四条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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